香港行政长官:任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批评,都是适得其反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成员资格的决定,是在宣誓后,就立法会成员的资格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立法会议员的要求,批评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理由将自取灭亡。
林郑月娥是在《基本法》颁布30周年的法律高峰论坛上作上述表示的。要了解香港的基本规律,必须回到“一国两制”的初衷。邓小平先生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是在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前提下,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从而最大限度地保留香港的特色和优势,保持香港人原有的生活方式不变。这一初衷从未改变,也是中央对香港特区政策的根本目的。她指出,按照这个不变的原意,显然主权问题是无法讨论的,“香港独立”的主张是不可容忍的。林正岳指出,邓小平在1987会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员时说:“我们不能认为香港的事务是由香港人民负责的,如果中央政府根本不关心,一切都会发生的。”
这是不可能的。这不实用。中央政府确实不干涉特区的具体事务,也不必干涉。但是,特别行政区也会有危及国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吗?不会发生吗?当时,北京有没有介入?如果中央政府放弃全部权力,香港的根本利益不会受到损害,香港的利益可能会有些混乱和损害。因此,维护中央政府的某些权力符合香港的利益。香港近一年的暴力骚乱发生后,香港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央政府必须行使的权力。她还说,邓小平在1984明确指出:“香港人民有一个边界和标准来统治香港,也就是说,以爱国者为主体的香港人民必须治理香港,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的民族,真诚拥护祖国,恢复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只要我们认真研究这两段,近日来任何批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理由,都是自相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