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签署新法律文件,能够提高仲裁裁决执行成功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的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答辩人的居住地或财产同时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但是,在实践中,被申请人可以将其财产隐藏并转移到其他地方。当一地法院执行的财产数额不足时,申请人可向另一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超过诉讼时效。
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二十七号发出的共同执行仲裁裁决的典型个案中,申请人在 CL 诉 SCG 案中遇到上述困难。不容许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致申请人申请许可在香港执行仲裁裁决,是被禁止的,因为该仲裁裁决已超过法定时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总检察长办公室主任丁国荣说,这反映了原有司法协助安排的缺陷,以及改革两地禁止执行仲裁裁决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检察长二十七号签署了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补充安排"(以下简称 "补充安排"),称为 "定向处理"。本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Si Yanli 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的仲裁案件中,有 60% 以上与内地因素有关。" 这项修正案将进一步便利有关各方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成功率。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协会会长肖胜芳、中国国际私法研究所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黄静也认为,"补充安排" 将进一步提高实施成功率。
肖胜芳说,如果被申请人在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估计财产数额不足以执行仲裁裁决,律师可以在两地提出申请。
黄静提醒,两地法院应加强沟通和协调,以避免两地之间的仲裁裁决被强制执行。
访问的专家指出,"补充安排" 扩大了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其中 "内地仲裁机构对承认和执行申请的" 内地仲裁机构 " 的限制已被删除,补充安排还增加了诉讼前保存和诉讼保全的规定,通过制定完整的预防性救济措施,可以有效地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
他说:" 这意味着内地和香港在仲裁领域有全面的保护援助,这是内地第一次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建立完全的仲裁保全援助,这远远超过了国际公约和国家间公约的力量、深度和广度,实现了一国内部更密切的合作和更广泛的相互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