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养老机构与医院签订合同
最近,国家卫生卫生委员会、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与捐赠服务机构签订合作服务导则"(试行),"指南"建议,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探索由承包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经营的内部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与周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连续性医疗机构签署合作。
指南"指出,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就近、需求与服务相匹配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拟签约的医疗卫生机构,并通过双方协商和协议,确定医疗卫生服务合作的内容和资金。鼓励地方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的方式,切实减轻老年服务机构的经营压力。
根据指引,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供公共卫生、疾病诊断和治疗、医疗康复、医疗保健、中医、心理健康、临终关怀、家庭病床、紧急急救绿色渠道、双向转诊和其他老年人合同服务,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机构中与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双向转诊和远程医疗服务。
本指南规定,承包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安排医疗卫生人员上门,或者根据需要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门诊部,安排医疗卫生人员留在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可以在满足双方意愿的基础上,探索由承包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经营的内部医疗卫生机构。
指导方针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约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如指定的医疗保险机构,向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费用,由老年人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后,由老年人自己支付;特别困难病人的医疗费用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规定支付后,仍不足以支付的,由救助基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