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监管办法正式落地!股权结构应当清晰
为了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化发展,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简称"准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试行办法"(简称"财务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生效。
财务管理办法"在准入决定中完善了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
财务控制措施"对股东资格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率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对于在"财务控制措施"实施前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但尚未达到"财务控制措施"的监管要求的机构,合理安排过渡安排,把握节奏和机会,逐步消化股票。
中央银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总的来说,"金融控制措施"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有利于整合金融资源,增强经营的稳健性和竞争力,从长远看,"金融控制措施"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金融机构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中央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财务控制办法"将使金融控股公司受到以下情况的监督:一是控股股东,实际上控制国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和认可法人;二是实质性控制两种以上金融机构;三是被重大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委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金融控股公司需要按照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设立。
已具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并打算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自"金融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主管人员说:"金融控制办法实施后,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对两种或两种以上金融机构的实质控制,也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
经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名称中应当注明"金融控股"字样。
关于如何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和资本管理,负责人强调,首先,在核心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要求股东资格,并提出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利润。第二,要依法规范投资资金来源,由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渗透管理。三是设立消极名单,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为。第四,建立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应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一致。
负责人说,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三项主要要求:
第一,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简洁、清晰、通透,法人水平应当合理,适合自身的资本规模、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控股机构不得倒置持有股份或交叉持股。
第二,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同类型金融机构或者属于其业务扩展范围并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除外。
第三,财务控制措施实施前存在但所有制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经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结构的复杂性,简化法人的层次。